來源 S1:《香港教育專業守則》1995 抽印本。下列頁碼先列印刷頁;PDF 頁碼比印刷頁多 2。
A0. Slides 明列的八個制訂目標
專業認同、士氣、行為規範與自律、高水準教育、社會責任及信任、自主權與社會地位、教育政策民主化、促進社會民主。
這是 slides 明列而原溫習筆記較簡略的部分,建議連同六方面義務一起背。
A1. 年份及制度背景(印刷頁 1–2;PDF 3–4)
- 1984:教統會第一號報告建議編纂專業守則。
- 1987 年 6 月:守則籌委會首次會議/開展工作。
- 1990 年 10 月:守則公布。
- 1992:教統會第五號報告建議設立非法定操守議會,提供意見。
- 1994 年 4 月:教育人員專業操守議會成立。
- 1995 年 10 月:操守議會抽印。1.2.1–1.2.2 說明以 1990 守則為基本依據,重新印行原守則第二、三章。
原 1990 全書有四章:序言、守則、權利、建議執行辦法。此包沒有找到經核實的 1990 四章獨立掃描本;已保存 1995 抽印本內的歷史及原守則第二、三章,不把它冒稱完整 1990 版。
原籌委會建議的法定教師公會,與後來成立的非法定諮詢性操守議會不同。不要把提供意見與法定取消註冊權混為一談。
A2. 六方面義務:專、學、同、僱、家、公
| 對象 | 核心重點 | 情境題的判斷線索 |
| 專業(2.1) | 專業自主、持續學習、專業判斷、尊嚴、溝通 | 不接受會影響判斷的禮物;發言說明身份、代表性及利益關係 |
| 學生(2.2) | 五育、因材施教、公平、尊重、安全、自尊、理性思考 | 不羞辱、不歧視、不利用師生關係謀利;報告真實客觀 |
| 同事(2.3) | 合作、分享、公正、尊重、參與決策 | 有違良知政策先循專業內途徑異議;合作不是包庇 |
| 僱主(2.4) | 合約、承諾、盡責、改善政策 | 不因私利忽略正職;執行有利教育的政策與指示 |
| 家長/監護人(2.5) | 共同教育責任、詢問及知情、合作、私隱 | 尊重合乎情理要求;如實反映學行,不是無條件服從 |
| 公眾(2.6) | 守法、公民義務、人權、公民教育、社區參與 | 公眾意見分歧時教導尊重不同觀點 |
A3. 原文條款中最值得細看的位置
- 2.2.21:學生資料保密有「專業或法律上的需要」這個條件,不能背成任何情況均不可披露。
- 2.2.24:執行職務中發現兒童被虐待,應向當局舉報。這是指定歷史守則內容;不在此推論現行法例的全部程序。
- 2.3.6:對違反良知的行政政策/措施,先循專業內途徑異議。
- 2.3.10:報告某同事時,容許其知道報告內容。
- 2.3.15:1995 抽印原文規定匿名投訴不受處理。題目若明指這份守則,按原文答;不要擴張為所有時期、所有機構的現行投訴規則。
- 2.3.16:除非事前知會對方,不應批評其專業活動。
- 2.5.4:家長要求的限定詞是「合乎情理」。
A4. 教師的三類權利(第三章,印刷頁 7–8;PDF 9–10)
- 一般權利:公民依法享有的權利及基本人權。
- 專業工作者權利:教學自由、參與專業決策、就爭議資料及觀點作專業判斷、進修、因材施教、公開討論教育問題、拒絕與職務無關的非專業工作。
- 僱員權利:公平受聘及晉升、聘約條件書面通知、安全工作環境、知悉評核及申訴、公正解僱程序、工會及正當爭議處理。
陷阱:專業自主不等於毋須向學生、家長及公眾負責;公正程序也不等於永不可終止聘任。